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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001公益服务热线实录(十九)

发布时间:2019年07月02日 作者:事业发展中心 來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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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询问:

异地办理委托食品检验送检都有哪些须知?

96001回答:

服务人员回答:

1.受理原则

a. 样品来源清楚。

b. 检验目的明确。

c. 具备检验资质。

2.受理范围

a. 食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食品委托检验。

b.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案件侦察委托检验。

c.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委托检验。

3.委托人提交的资料

a. 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(原件)。

b. 送检样品企业备案标准

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现行有效企业备案标准(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,不需要提供)。

4.送检样品的要求

a. 送检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。送检样品为预包装产品,致病菌检验项目执行GB 29921-2013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》的,送检样品数量应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。

b. 送检样品状态:样品应包装完整。无正规标签的样品,应加贴临时标签。标签内容至少包括:品名、批号(生产日期)、规格(包装规格)、保质期、生产单位;有特殊贮藏条件要求的,应注明储存条件。

c. 检验用标准物质:无国家标准物质或不能保证供应的,由委托方协助提供。

5.送检人员的要求

监督管理部门的送检人应为所送样品的抽样人;其他单位送检人应具备基本专业知识,熟悉样品特性,了解送检目的,能正确填写“委托检验合同单”,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。

6.检验时限

按双方约定的检验时限执行。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检验的,应及时通报委托方并征得同意。

7.检验收费

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。暂无收费标准的,由双方协商确定。付款方式为转账或汇款的,委托方应在受理检验后5日内缴纳检验费用。

8.报告发放

a.委托方凭汇款凭证及“委托检验合同单”自行领取。

b.委托方需邮寄报告的,传真汇款凭证至受理大厅,确认缴费后,采取特快专递到付方式进行邮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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